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侦查研究

  • 犯罪主观要件事实的综合认定规则

    陈瑞华;

    在被告人拒绝作出有罪供述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主观要件事实方面,通常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为解决这方面的困难,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发布或者修订司法解释,在涉及毒品、诈骗、帮信、洗钱等犯罪案件中相继引入了综合认定规则。这种综合认定法与推定认定法存在实质区别,也不同于那种通过直接证据即可确认行为人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方法,而大体属于一种根据间接证据来作出逻辑推断的事实认定方式。这种针对犯罪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需要满足法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与推定规则相比,综合认定规则不仅没有降低主观明知要素和非法占有目的要素的认定标准,而且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证明要求。

    2026年01期 v.42;No.239 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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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调查报告的刑事证据资格研究

    韩仁洁;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法可能将事故调查报告等专门性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范围。实践中,事故调查报告面临实质审查需求,但又确实存在形式化审查问题。事故调查报告的强行政性、专业性、内容构成的复合性以及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是导致形式化审查问题的主要原因。为防范前述问题,可以探索在限定事故调查报告能够作为刑事证据出示和作为定案根据使用的内容范围及行刑转化条件、明确不同主体出庭接受质证义务的前提下,以分层、递进式证据调查模式为参照建构事故调查报告的分层质证规则。

    2026年01期 v.42;No.239 12-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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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专门性问题报告运用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路径

    吴庆棒;

    为应对司法鉴定范围受限的现实挑战,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创设性地将专门性问题报告纳入刑事证据范畴。然而,其实践运用存在证据能力形式化审查与证明力不当评价的问题,究其主要原因是证据定位与审查标准双重缺位、程序支撑与分析方法同步失衡形成的结构性困境。对此,可以从“实体—程序”双维路径促进专门性问题报告的科学运用。在实体维度,一方面,需明确专门性问题报告的独立证据种类属性,并在未来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协调其与鉴定意见的规范关系;另一方面,应构建专门性问题报告关联性的形式与实质双层审查标准,并细化其可靠性的审查要素。在程序维度,应建立专门性问题报告的证据开示程序、保障“专家”的诉讼参与以及强调主客观统一证据分析方法的裁判融入,为实体审查提供程序保障。

    2026年01期 v.42;No.239 23-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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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研究

  • 治安正当防卫的独特法理及其成立条件

    余凌云;

    由于治安上不法侵害的烈度、破坏力和危害性不像刑事犯罪那么高,治安处罚也不像刑罚那么严厉,对治安正当防卫的容忍度也相对较低,因此在治安上应当更加强调公力救济,积极发挥制度性危险预防,并且要求防卫人优先选择公力救济、尽量主动避让。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认定标准应当更加严格,也没有必要完全援用刑法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判断标准,可以进一步凝练为“应予治安处罚的不法侵害——严格意义上的正在进行之中——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的发生应当没有过错——没有防卫过当”。

    2026年01期 v.42;No.239 35-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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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安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规范罅隙与监督路径

    刘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了多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直接衔接的违法行为类型,进一步强化了该法与刑法之间梯次衔接的关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行刑反向衔接的规范较为稀疏,且有正反裂隙、标准裂隙和衔接裂隙的表现。由于错过了本次修法的窗口期,为了弥合立法规范的不足,只能从理论与监督两个层面推进治安领域行刑反向衔接的目标与任务。我国治安领域行刑反向衔接的理论基础并非来自德、日的行政犯理论,而是部分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同质理论。行刑反向衔接不仅要遵循行刑规范一体化,也要维护“行刑”之间的过罚均衡。通过明确行刑一体化规范系统下的内在动态调适机制以及强统摄“行刑”两大领域的过罚均衡原则,建议扩大或者明确排除用反向衔接来调整特定年龄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2026年01期 v.42;No.239 49-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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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空先期处置权行使原则研究

    沈国琴;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这一规定授予了公安机关采取先期处置的权力。低空先期处置权的行使对于及时消除低空风险隐患,维护国家安全、航空安全及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而一旦涉及权力,就必然涉及如何规制和约束的问题。由于低空先期处置与传统地面先期处置存在本质差别,无法完全适用传统的约束方式。基于低空先期处置对象、处置目标以及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分析,低空先期处置权呈现出特殊应急权的特点。与之相适应的约束方式应是确立必要的权力行使原则,即紧迫性原则、信息查明原则、条件有利原则、风险最小原则及场景匹配原则。

    2026年01期 v.42;No.239 62-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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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研究

  •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模式的反思与调适

    敬力嘉;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提倡的刑事涉案虚拟货币主流处置模式,是法院在案件定罪时就处置作出裁判,定罪后直接或间接委托第三方机构将涉案虚拟货币变现,最终将变现所得款项没收上缴国库或发还被害人。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犯罪对象型、犯罪工具型与支付结算工具型。我国当前主流的处置模式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刑事涉案虚拟货币证据收集与查扣冻难、法律属性与价值评估标准争议大、处置审查程序虚置以及处置措施待优化。立足不同的刑事案件类型与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类型,可通过提升证据收集与查扣冻的规范要求与技术能力,厘清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及其处置行为的法律属性,确立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评估机制,强化处置审查程序以及优化处置措施,实现对既有处置模式的合理调适。

    2026年01期 v.42;No.239 72-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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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交往到认同:青少年网络暴力的社会学习过程及性别差异

    许博洋;

    数字时代青少年群体的网络暴力现象值得被犯罪学领域关注。研究以社会学习理论为视角,基于我国9626名学生样本的实证调查数据,通过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模式及性别差异。结果表明:青少年于线上接触到一定数量的不良同伴后,会从网络世界中获得对涉足越轨活动的预期奖赏,并在社交媒体中受到来自榜样角色的负面影响;在差别强化与榜样模仿的共同诱发下,个体便容易形成对越轨行为的价值认同,从而主动选择在网络空间中实施言语侵犯、隐私散播等行为;“差别交往→网络暴力”路径效应在女性青少年中更为明显,而“榜样模仿→网络暴力”和“价值认同→网络暴力”路径效应在男性青少年中更为明显。结论旨在为治理青少年网络暴力提供同伴交往净化、家校主体引导、平台算法优化、司法后期介入以及自身观念重塑等方面的系统性建议。

    2026年01期 v.42;No.239 84-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7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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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私合作治理的理论解析与路径形塑

    胡翔;

    为纾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治理困境,我国构建了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核心的规范体系,重在推动公安机关治理主导权与市场主体义务履行力的耦合,形成“强国家—强社会”的公私合作治理框架。在运行机理方面,此类犯罪的公私合作治理体现为兼具功能完整性和结构递进性、侦查办案程序和犯罪整体防控协同、“理念—制度—机构—平台”层级化建构的“横纵并举”样态。当前,在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私合作治理的进程中,面临着“强国家推力有余、强社会助力不足”的实践难点,存在“强社会”犯罪治理活力还需激活、贡献度有待加强的问题。因此,为回应“强国家—强社会”的治理诉求,应当从法律形式权力驱动和非法律形式权力驱动两个角度来完善既有的公私合作格局,塑造出基于刚性的义务规制、柔性的关系契约和灵活的伙伴关系驱动的法定、约定、机动三重合作形式。

    2026年01期 v.42;No.239 100-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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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 网络隔空猥亵何以构罪

    叶良芳;黄卓成;

    网络隔空猥亵能构成猥亵犯罪,这已经为司法解释所确认。然而,这一命题的正当性还需接受刑法解释学的检验。从文理解释的视角考察,物理性身体接触并非猥亵行为的必备要素;从法益保护的立场出发,网络隔空猥亵同样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从不法本质的层面分析,该类行为亦能满足猥亵犯罪的“性满足感”;从目的解释的维度审视,将网络隔空猥亵纳入猥亵犯罪的规制范围,符合该类罪名设立的保护目的。因此,基于解释学的路径导向立场,可以证成网络隔空猥亵成立猥亵犯罪的结论。

    2026年01期 v.42;No.239 113-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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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中主观归责之质疑:以不法与规范论的阐释为中心

    金燚;

    当代与客观归责对立的主观归责,既不是指责任归属,也不是目的行为论者所指的故意认定,更不是确定客观可归责性之后另立的故意归责的检验步骤,而是指客观犯罪事实能否直接归责于行为人主观意志的问题。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是“人的不法”发展到规范归责阶段后所呈现的两种归责模型,二者在规范论立场上存在显著差异。正是由于对归责对象、归责标准,以及行为规范与注意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存在不同理解,主观归责论面临诸多现实难题。刑法中应重申客观归责的立场,对故意犯和过失犯的不法与规范构造进行价值重塑。

    2026年01期 v.42;No.239 124-1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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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管理

  • 人工智能驱动下警务治理机制的转型与风险挑战研究

    张宁;

    人工智能的深度嵌入正在推动警务治理机制发生结构性变革,技术力量成为治理逻辑重塑的重要驱动。本文以技术结构化理论为视角,构建“决策—执行—正当性”三维分析框架,探讨人工智能如何重构警务治理机制。研究表明,决策机制由经验理性转向算法理性,执行机制由科层链条转向平台化与协同化,正当性机制在法律授权和程序正义之外进一步依赖技术理性,形成复合正当性体系。上述转型在提升治理效能、推动预测警务与主动警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算法偏差、责任不清与技术“黑箱化”等新风险。为此,本文提出完善技术规制体系、强化人机协同与权责链条设计、培育社会共识以及构建程序正义与技术正当性的协同机制,以实现智能化警务在效率、法治与社会信任之间的动态平衡。

    2026年01期 v.42;No.239 133-1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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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型警务运行模式的生成逻辑、运行机制与优化路径

    黄旭;

    新型警务运行模式是提升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的重要支撑,也是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的内在要求。文章构建“技术嵌入—组织调适—制度驱动”的分析框架,尝试从技术、组织、制度互构维度揭示新型警务运行模式的生成逻辑与运行机制。研究发现,新型警务运行模式是数字警务、组织调适与机制改革一体化建设的系统性工程,通过大数据赋能、组织权责结构重塑以及警务运作流程重构,实现警务治理走向整体智治与协同高效。囿于技术、组织、制度耦合互构失衡,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也面临技术裹挟、组织脱嵌与制度游离三大现实困境。为此,应从数据基座建设、算法工具优化、数字素养提升、法律和伦理规制以及协同机制完善等方面着手,构建新型警务运作模式赋能警务治理提质增效的长效路径。

    2026年01期 v.42;No.239 145-1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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